汽院研〔2016〕2号
关于印发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》的通知
各研究生培养学院:
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》经2016年6月13日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处
2016年12月26日
湖北汽车工业学院
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
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,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,根据我校学位与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工作的实际情况,特对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规定如下。
第一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,应提交取得的学术成果,其内容与学位论文有直接关系。
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是其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,学术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,应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、研究生为第二作者,且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。
第三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,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、或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报》上正式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(含录用)。市厅以上科技成果奖励(有证书)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(前2位)等创新性成果等同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;发表于《中国科技论文在线》上、综合评价参考值在四星及以上的论文等同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。
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,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:
(一)须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、或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报》上正式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(含录用)。
(二)以第一申请人,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、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申请1项及以上专利、软件著作权等成果(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)。
(三)获得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励。
(四)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创新性或应用型成果。
第五条 以上要求为学校制定的基本要求,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各学科情况,制定不低于基本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取得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,报研究生处备案,作为审核研究生学位申请的依据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,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。
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处 2016年12月9日印发